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山大学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20年第15次学校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中山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同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教办〔2007〕6号)、《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2号)、《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教办〔2017〕7号)、《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粤委办〔2017〕7号)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结合我校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网上信访平台等形式,向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由学校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五)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坚持群众路线,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对话、说理、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法规、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学校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努力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七条 学校党委信访办公室是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办公室工作,统一受理各类建议、意见、投诉请求。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及地方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信访工作规范;
(二)登记信访事项,向各有关单位转送、交办信访人向学校或有关单位首次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处理上级部门、政府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处理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指导、协调、督查、督办、复查各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
(六)组织开展校领导接待日、职能部门联合信访接待日;
(七)分析研判学校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定期汇总信访信息,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及完善工作的建议;
(八)负责学校有关信访材料的整理归档;
(九)组织业务培训及交流,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十)协调处理学校“校长信箱、校领导信箱”中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要部署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及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信访工作总体要求研究部署本单位信访工作;
(二)建立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及时办理校领导、党委信访办公室和其他单位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完成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定期对本单位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化解,对重要信访事项或重要信访信息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工作人员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承办的信访事项,要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可向各单位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各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投诉;
(四)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信访人可向学校党委信访办公室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各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四)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属学校职权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五)已向各单位提出,但没有按时解决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的信访事项;
(六)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网上信访平台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五条 5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网上信访平台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学校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社会的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各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一)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在学校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四)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信访人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登记、受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登记信访事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
第二十条 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
(一)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信访事项涉及违纪处分、学生申诉、学位授予、职务聘任等方面问题的,由相应的委员会受理;
(三)涉及如下事项,转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
1.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学校机关部处室、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科研机构及教职工违规违纪的检举控告;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1.对依法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引导至学校党委信访办公室甄别受理单位;
3.采取走访形式,但未按规定依法逐级走访的不予受理;
4.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5.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能够现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现场受理并告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应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可以不予告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收到学校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机构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机构核实同意后,退还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的部门会同其他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受理。
依法应当受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履行其职权的单位受理。职责不清、受理有争议的,报请学校党委决定受理部门。
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确定信访事项承办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转办、催办、回复、检查、归档等各项信访工作机制,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化解矛盾。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学校改进工作、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信访人提出检举、揭发类事项,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类事项,信访条例以外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法定办理程序的,应当按其规定程序办理,作出处理决定;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尚无明确规定的, 适用信访途径办理的诉求,有权处理单位可以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及时妥善处理,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作出信访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解释;
(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应当尽快办结。对适用《信访事项简易办法(试行)》的信访事项,按规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立即出具处理意见;不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党委信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可以按照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更加方便快捷受理、办理,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三十一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部门应自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场决定的,应当当场告知信访人。
决定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出具处理意见。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或答复意见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或答复信访人。有权处理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信访人,可以按照普通信访程序办理;办理期限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对各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党委信访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学校党委信访办公室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学校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请求复核。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党委信访办公室明确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并统一答复信访人,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由党委信访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信访办公室重点督查督办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政策落实、信访积案化解、重要信访事项处理等情况;越级上访量大、重复信访多、热点难点信访问题突出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党委信访办公室发现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及时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存在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党委信访办公室通过网络、电话、发函、约谈、实地等形式督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章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全局进行重点部署,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可根据需要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开展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对信访人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重点排查并落实化解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理涉及本单位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协调联动、深度融合的信访工作机制,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信访事项处理时限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十三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对象,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
(四)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五)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八)违反规定将信访群众揭发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揭发控告人或单位,造成信访群众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信访工作办法》《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党纪法规及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构成违纪的,由学校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对其实施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由2020年第15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信访工作规定》(党发〔2015〕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山大学党委信访办公室承担。